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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阳县“十条禁令” 严明纪律助力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信息来源:泰安市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8-09-16 浏览:

  近日,宁阳县纪委监委向全县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发放“严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十条禁令’的公告”,严格管理明规矩,督促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扫黑除恶工作中守纪律讲规矩,正确履责维护大局。

  一、严禁收受管理服务对象以及涉黑涉恶、霸痞势力人员的红包、礼金、有价证券;

  二、严禁参与涉黑涉恶及霸痞势力人员组织的请吃、娱乐等各类活动;

  三、严禁在涉黑涉恶及霸痞势力人员设立的公司或机构持有股份或参与经营活动;

  四、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为涉黑涉恶及霸痞势力人员谋取政治或经济利益;

  五、严禁与涉黑涉恶及霸痞势力人员有经济往来;

  六、严禁瞒报、漏报个人、家庭成员及已知情的有关人员涉黑涉恶及霸痞性质问题;

  七、严禁违规过问、打探、泄露执法执纪机关有关涉黑涉恶及霸痞势力问题线索和案件的具体处置情况和办案工作秘密;

  八、严禁直接参与或应相关利害关系人约请,私下会见承办涉黑涉恶及霸痞势力案件的执法执纪机关负责人、办案工作人员;

  九、严禁为涉黑涉恶及霸痞势力人员说情打招呼、传递信息、通风报信,或通过威胁、利诱扫黑除恶工作人员等方式,干扰阻挠扫黑除恶工作开展;

  十、严禁其他妨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秩序的行为。对执行“十条禁令”不力,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依纪依法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严格追究所在党组织及相关负责人责任,并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一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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